因所购买的电视机四角漏光,魏先生要求京东商城“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因商品已开箱,退货遭到拒绝。魏先生将京东公司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除了判决京东公司退还全部货款,还要求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500元。
2015年12月25日,魏先生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某品牌43英寸2D智能LED液晶电视一台,共花费2088元。隔天,魏先生收货开箱安装后发现电视机四角均存在漏光问题。12月29日上午,魏先生在京东商城上申请退货,被告知电视机漏光属于质量问题,需先联系厂家进行检测并开具检测单。厂家检测电视机外观状态完好,认为不符合换机条件。魏先生致电京东商城表示不认可鉴定结果,客服人员答复称“此单商品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货”。因此,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京东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由京东公司返还电视机款2088元,支付三倍赔偿款6264元。
京东公司辩称,厂家检测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另外,该公司曾向魏先生表示可以退货,但需要魏先生承担运费,双方未达成共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何况是涉及质量异议的“有理由退货”。消费者是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只要开包不使商品质量发生变化,都可适用此退货规定。最后,法院判决京东公司自行至魏先生处将商品取回,并退还货款2088元,退货产生的运费由京东公司自行承担。对于魏先生要求京东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考虑到魏先生因提起诉讼带来一定经济损失,酌定京东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
(原标题:无理由退货引争议 法院判决支持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