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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骑”小蓝单车宣布倒闭 用户如何依法维权
2017-11-29 09:49:32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7-11-29 09:49:32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茵茵 网络编辑:李亚敏
【导语】年初,共享单车市场还似“百花争艳”,各色单车成为街头巷尾的亮丽风景。近日,被网友们称为“最好骑”的小蓝单车也加入其中,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押金仍未退还完毕。

  新闻背景

  年初,共享单车市场还似“百花争艳”,各色单车成为街头巷尾的亮丽风景;时至今日,多家企业却相继宣布倒闭。近日,被网友们称为“最好骑”的小蓝单车也加入其中,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押金仍未退还完毕。那么,普通的小蓝单车用户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小蓝单车在法律意义上并未“倒闭”

  在共享单车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悟空单车、3Vbike、町町单车由于融资链断裂、运营困难等原因宣布退出。当小蓝单车方面公布了投诉处理公告后,一夜之间,“倒闭”的消息便不胫而走。

  什么是“倒闭”?事实上,一般我们所说的“倒闭”并非法律概念,是指公司陷入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运营。而法律意义上的“倒闭”是指公司破产,需要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确认。破产程序本身十分复杂,对于一般的小蓝单车用户来说,通过启动企业破产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成本过高,并不经济。目前,小蓝单车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也未丧失法人资格,其仍然是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在法律意义上并未“倒闭”。当然,如果小蓝单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用户们可以通过破产公告申报债权。

  另有一种可能是,小蓝单车被其他企业合并,此后其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负担,用户可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债权。

  目前,上述两种情形并未发生,所以用户权利的法律救济可以通过一般民事诉讼实现。因用户持有债权的金额一般很小,与破产程序和等待企业合并相比,一般民事诉讼是相对经济的维权方式。

  押金和预存金退还均有合同依据

  小蓝单车公司与交了押金的用户之间,都有哪些法律关系呢?

  首先,小蓝单车系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鼎公司”)研发的一款软件,用户在小蓝单车APP上验证手机号码时需同意《用户协议》,之后便与鹿鼎公司正式建立了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这种线上车辆租赁都是一次缔约、多次使用,与线下租赁单次缔约、单次使用的模式有所区别。

  另外,用户在APP上通过手机号码验证后,会交纳199元的押金,鹿鼎公司明确注明押金可全额退。根据小蓝单车用户指南中关于“押金与计价”的约定,押金作为使用保证金,可以申请退款。退款后,预计1至7个工作日内原支付路径退回。这份用户指南可视为《用户协议》的一部分,小蓝单车用户申请退款具有合同依据,鹿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退还用户押金。

  除押金外,预存金的退还也是困扰用户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初,用户采用的并非线上第三方支付模式,而是通过小蓝单车账户中的钱包余额支付,用户需先往账户钱包中充值。根据小蓝单车的余额规则,余额分为充值、现金及赠送余额三种,其中只有前两种可以提现,赠送余额仅可用于骑行订单支付。如果用户申请退还充值余额,可以通过余额规则指定的方式提交申请,小蓝单车承诺在用户申请退款服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退款。由于现金余额是用户在活动中通过有效骑行获得的现金奖励,因此根据余额规则,现金余额累计至10元后可以提现。余额规则与用户指南一样,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条款,应当视为《用户协议》的一部分。因此,用户通过余额规则指定的方式申请充值余额的退款,具有合同依据。同样,用户申请10元以上现金余额的提现,鹿鼎公司也应该履约。

  打官司时留意“约定管辖”条款

  小蓝单车陷入“倒闭”漩涡后,出现的押金、充值余额退还及现金余额提现延迟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违约。很多用户在维权中指责鹿鼎公司未按照承诺期限退还押金,存在“欺诈”。实际上,合同法领域的“欺诈”与普通老百姓理解的“欺诈”并非同一概念。老百姓口中的“欺诈”更趋近于欺骗、违背承诺的含义,而合同法上的“欺诈”,则是在缔约过程中故意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欺诈一方有权撤销或变更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具体到鹿鼎公司与用户订立的《用户协议》,未按约定时间退还押金、账户余额的行为显然不构成合同欺诈,而是民法上的违约行为。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在鹿鼎公司违约的前提下,用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押金、充值余额和10元以上的现金余额于法有据。

  提起民事诉讼时,用户还需注意的是,《用户协议》中有关于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约定,为鹿鼎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一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约定管辖”。鹿鼎公司与用户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管辖协议无效。鹿鼎公司与用户之间可以视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用户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如果鹿鼎公司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约定管辖条款,那么该条款认定为有效,否则无效。约定管辖条款被认定无效后,用户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此,用户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应该首选鹿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不能确定的,由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法院管辖。用户选择合同履行地的,在用户起诉要求返还押金、充值余额、现金余额的案件中,用户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所以,可以以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用户还应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手机页面截图等方式收集、保留证据,特别注意收集曾向鹿鼎公司主张权利的有关证据,为今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准备。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小蓝单车用户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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